白癜风早期发病的表现7月下旬至8月初,日*第106师团沿南浔铁路两侧向德安方向推进,在沙河镇、南昌铺一带与薛岳部第8*及第64*进行了7天7夜的反复争夺,遭受重创,参与进攻的16000多人伤亡过半,冈村宁次不得不下令第106师团暂时停止进攻,在沙河镇附近休整。8月24日,日*第9师团攻陷瑞昌,并由瑞昌向西南推进。为配合第9师团作战,第106师团又开始发起进攻。8月27日零时起,在空*及炮兵的火力支援下,日*第106师团向薛岳部第70*、第64*及第4*正面阵地展开猛攻,9月4日占领马回岭,因伤亡过大,又被迫停止进攻,在马回岭地区进行休整,并补充兵源,为了加强该部的战斗力,冈村宁次还将从杭州地区调来的第11*第22师团的山炮兵第52联队配属给106师团。
时间:2014年07月23日(星期三) 14::00
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侵犯络著作权的界定、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等予以明确规定。公众可在6月1日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等方式发表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络用户、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络传播权的民事。根据意见稿,以下行为认定构成“提供”行为?通过上传到络服务器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络中,使公众可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外观的,可以认定为实施了提供行为,但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服务的除外。??络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搜索服务,按照一定的技术安排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页快照、缩略图等并向公众提供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但允许合理使用。如果络用户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络传播权,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同时对“明知”和“应知”的情形也予以了规定。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的,一般不作为具有过错的考量因素。如果主动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防止侵犯信息络传播权行为发生的,则可作为不具有过错的考量因素。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应知侵权: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的;通过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对链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推荐的;为主要从事侵权活动的第三方站提供定向链接的;可以认定应知的其他情形。: 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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