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女)与被告(男)于年12月18日结婚,结婚前女子已知男子患有尖锐湿疣,且女子已经被传染,但经过治疗转阴。
婚后男子经常对女子辱骂、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于年11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后,男子又多次找到女子,恳求谅解,并承诺今后好好生活,双方恢复交往但并未复婚。在此期间,男子不洁身自好,导致女子再次感染尖锐湿疣,女子受到巨大伤害。
年3月17日男子向女子手写出具《责任承担协议》一份,约定赔偿27万元,作为对女子的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部费用,在年8月26日被告理财到期后给付。后来,男子反悔,拒不支付承诺的赔偿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健康权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将尖锐湿疣传染给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原告主张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给予27万元的补偿,应视为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处男子一次性赔偿女子补偿款27万元。
法条链接
Q: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是什么权利?
A:人身健康权指公民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伤害他人身体是最常见的人身健康权侵害行为,性病传播行为是对他人身体健康权进行侵害的行为之一。非法同居中给他人传播了性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精神损失赔偿。侵害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属于故意侵害;侵害人不知自己患有性病,则属于过失侵害;被侵害人明知对方患有性病而自愿与之发生关系,则被侵害人也有过错,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Q:对人身健康权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
A:《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和健康权”。第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国家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同时也赋予公民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来源: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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